2025年1月,就在特朗普就职典礼前72小时,一个代号为6QSc2Cx的加密钱包开始大量买入一种新代币,每枚价格18美分。几小时后,特朗普在社交媒体宣布发行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加密货币$TRUMP。
消息公布后,代币价格48小时内从不足1美元飙升至75美元。该神秘钱包在高点清仓,获利1.09亿美元。《纽约时报》委托链上分析公司追踪发现,类似提前布局的钱包不止一个。
Chainalysis数据显示,81万个钱包在$TRUMP代币上亏钱,总计超过20亿美元,平均每人亏损2500美元。其中近半数为首次创建钱包的新手,持仓时间仅47小时,路径清晰:下载App→入金→买入→加仓→崩盘→割肉→卸载。

$TRUMP只是开端。真正的核心是2024年9月由特朗普家族创立的“世界自由金融”(World Liberty Financial),一个名为“去中心化金融平台”的实体。
该平台发行治理代币WLFI和稳定币USD1。股权结构显示:特朗普家族持股60%,代币销售净收入75%归家族所有。稳定币储备投资美国国债,每年产生约8000万美元利息,其中75%也归属家族。
这并非“支持”或“站台”,而是直接拥有并分红。截至2025年底,平台已融资超5.5亿美元。投资人包括阿布扎比主权基金MGX,后者用20亿美元的USD1稳定币投资币安,意味着阿联酋政府资金通过特朗普家族发行的稳定币流入全球最大交易所。
投资者坦言:“我们投的是‘接近总统’的机会。”华尔街旧谚“和总统打一场高尔夫球值多少钱?”被改写为:现在明码标价——WLFI代币25万美元起购,“白金席位”100万美元,“创始合伙人”2000万美元。你买的不是代币,是一张合影、一顿晚宴、一个被记住的名字。
这种“准入资本主义”以前藏于超级PAC与慈善晚宴,如今写进智能合约,24小时全球交易,成为新型权力通道。

这套生意的前提是:不能有人来查。
特朗普上任后迅速清除所有可能监督者。就职当日,SEC主席Gary Gensler辞职。接替者Paul Atkins曾担任加密行业协会顾问。新成立的“加密特别工作组”由以“加密妈妈”著称的Hester Peirce领导,长期反对监管。
随之而来的是案件清零:Coinbase案撤回,Ripple案撤回,Kraken案终止,OpenSea、Uniswap、Robinhood等调查全部中止。《纽约时报》统计,SEC对加密案件撤案率达33%,其他案件仅为4%,历史罕见。
2025年4月7日,司法部副部长Todd Blanche签署备忘录,解散“国家加密货币执法团队”。他在文件中称:“司法部不是数字资产监管机构。”
他未披露的是:本人持有超15万美元加密资产。面对国会质询,他表示:“我的持仓是‘合规披露’的。”他说得没错——披露了,就合规;合规了,就不叫利益冲突。
三个月内,人换了,案撤了,查的机构都解散了。裁判不是下场踢球,而是直接把球场拆了。
为了吸引有前科的大佬重返舞台,特朗普推出赦免机制。2025年1月21日,上任第二天即签署首份加密相关赦免令。
被赦免者包括:罗斯·乌尔布莱希特(丝绸之路创始人,原判终身监禁)、BitMEX四位创始人(因洗钱罪认罪)、赵长鹏(币安创始人,因允许平台用于洗钱服刑)。
三次赦免共六人,横跨暗网毒品、洗钱、违规经营。但另两位损失更严重者却未获赦:萨姆·班克曼-弗里德(FTX创始人,客户损失80亿美元,曾向拜登捐520万美元),多·昆(Terra/Luna创始人,导致400亿美元损失)。
区别在于:被赦免者曾向特朗普项目投资、有商业往来或具备社区号召力;未被赦免者则曾支持民主党或无任何关联。
赦免不是免除惩罚,而是发送信号:与我合作的人,我会保护;不合作的人,看看萨姆·班克曼-弗里德;规则是我定的,我也可以改。
这是腐败吗?当然不是。传统腐败要藏、要风险、要中间人。
这套系统是流水线:代币合约自动分账,区块链记录所有交易,披露表格自动生成。没有现金、没有证人、没有录音,只有代码。
代码不会反水,不会说谎,只会按设计运行。而设计它的人,恰好也是制定规则的人。
特朗普的真正天才不在于腐败,而在于将其设计成产品。
行贿变为“投资”,受贿变为“分红”,赦免称为“司法改革”,监管撤退称为“支持创新”。一切写在条款里,记在区块链上,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2019年,他说加密货币“完全基于空气”。他说得对。只是他漏说了后半句:空气也能卖钱,只要卖的人能决定什么叫合法。
如今,代币仍在交易,稳定币仍在生息,全球资金持续涌入印着特朗普名字的钱包地址。
那些81万亏损的散户,看到“总统发币”就冲进去的新手,以为买$TRUMP就是爱国的人——他们不是投资者,他们是燃料。
赌场不会感谢赌徒,只会把他们榨干。
当定义“合法”的人与从中获利的人是同一个人时,“合法”这个词还意味着什么?
答案是:它只是一个功能,就像iPhone的防水,这套系统也有“合法”功能。
真正的问题不是“这合法吗”?而是:当规则由赢家制定,且赢家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最大受益者时,法律还能否被称为法律?